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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解散- 香港公司如何撤销注册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1-06

撤销不营运公司的注册(有限公司)

有关公司必须为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或根据该条例第XI 部登记的公司,及符合下列规定者:

•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公司从未开始营业或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或运作三个月以上;
•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
•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申请撤销注册必须连同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提交公司注册处。申请人若有充份理由,可以在撤销注册后的20 年内向法庭提出恢复注册申请,法庭可下令公司注册处将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复业。

香港公司撤销注册程序:

 

香港公司清盘:

法庭或公司股东均可结束公司业务。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财政司司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都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否则,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假若公司能偿还所有债项(即有偿债能力),公司可用成员自动清盘的程序结束业务。假若清盘人认为该公司不能在有偿债能力证明书中的指定时间内偿还所有债项,可将清盘程序改为债权人自动清盘。

整个程序牵涉多重董事会议、股东会议、债权人会议,委任清盘人,以及在政府宪报刊登決议和通告。

清盘人或任何有关人士在公司解散后的2年内,可向法庭申请将公司的清盘宣布无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法院」)可在下列情况将一间有限公司清盘:有关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通过特别決议案,決定将公司交由法院清盘;又或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才合理而公平。一般来说,公司一经法院下令清盘,便无能力促使其资产的所有权有所更动,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务的权力,亦由该公司的董事或股东移交清盘人。有关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

香港公司清盘程序

倘有关公司所有财产的总值估计不会超过200,000元,则破产管理署署长可向法院申请,以简易程序将该公司清盘。法院方面,倘接纳该项申请,则会下令:

i. 破产管理署署长出任有关清盘案之清盘人,但毋须召开债权人及分担人会议;

ii. 毋须成立审查委员会,及破产管理署署长可采取一名清盘人(在有审查委员会的情况下)获该会批准后所能采取的一切行动。

破产管理署署长成为临时清盘人后,可委任代理人协助他管理清盘公司的财产,直至个案终结为止。若有关个案的清盘公司没有足够款项支付代理人的酬金,不足之数将从政府公帑中支付,但支付数额则设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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