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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合伙经营及其独资经营对比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1-15

香港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分为独资经营(一个股东)及其合伙经营(多个股东)的形式,那么香港公司的合伙经营及其独资经营有什么不同,他们之间的优劣势是什么?香港鸿球国际详细分析如下

香港公司独资经营:

只有一个股东及一个经营者。也就是说成立的香港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特色:

•经营者全权拥有该业务
•经营者个人享有业务的所有收益及资产
•经营者须为业务负上全部责任
•独资业务的存在并无持续性
•成立手续简单,只需向「商业登记署」办理登记
适合范围:

•首次创业;
•计划开设的是小型企业;
•希望简化运作,避免复杂的手续;
•有足够财力独自经营业务,毋须寻求财政协助,例如向银行借贷,或物色可出资协助经营的伙伴;
•有意经营的业务风险较低。

优点和缺点比较:

优缺点

 

香港公司合夥经营

由两个或以上合夥人共同经营,《合夥条例》界定合夥是指存在于共同经营生意以赚取利润的人士之间的关系,亦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特色:

•合夥商号最多可有20名合夥人
•可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或无限期经营
•普通合夥经营的合夥人必须共同为债项及责任负责
•有限责任合夥经营的合夥人,责任上限是其出资的数额
•无限责任合夥经营必须有一个或多个普通合夥人,对债项及责任负上无限责任
•合夥经营必须于商业登记署登记,而有限责任合夥经营更须根据《有限责任合夥条例》登记
适用范围:

•不想独自承受经营业务的所有重担和风险,希望有人分担;
•个人没有足够财力独自经营业务;
•对于经营业务的沉重压力及工作量有恐惧;
•希望有人助自己一臂之力;或
•物色到值得信任及可靠的拍档。

 优点和缺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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