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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

来自:香港鸿球国际商务 发布时间:2014-07-08
股票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了法律法规或证卷交易所规定的情形,被证卷交易所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证卷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卷交易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其他情形。根据此条授权,上海证卷交易所和深圳证卷交易所2012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第14章第1节都详细地规定了本所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证交所决定程序及公告事项等。

股票恢复上市:是指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经交易所同意重新将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情况。恢复上市是为了暂停上市的公司提供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避免被终止上市的后果。《证卷法》没有对证卷恢复上市做出具体的规定,证卷恢复上市情形主要由证卷交易所规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卷交易所和深圳证卷交易所2012年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第14章第2节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卷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文件。同时,申请人还应聘请具有主办卷商业务资格的保荐人保荐,聘请律师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恢复上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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